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十二条 本市民防重点防护目标由市和区的民防办、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防空袭重要经济目标的确定,由市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民防重点防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拟定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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