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十三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十三条 计划、财政、商业、物资、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平时物资周转供应,有计划地做好民防物资储备。
物资储备方案由市负责物资储备的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防空袭物资储备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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