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散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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