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

第十五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 第十五条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电力、电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通信整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民防办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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