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 第十七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 第十七条 民防通信、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