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 第十六条 对民防通信和防空警报网建设所需要的通信专线、指挥通信网和防空警报网的中继线,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保障。用于民防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