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