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渔业水域。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类、虾蟹类、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或增殖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以及其他水生植物的水域。
渔业水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及其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种子等,均按本规定加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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