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定。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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