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五条 凡已由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渔业水域和划给渔业专业队作为生产、生活基地的渔业水域,确认其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