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七条 渔业水域实行分级经营:
(一)跨省、市的渔业水域,与有关省商定经营办法;
(二)跨区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区协商经营;
(三)跨乡的渔业水域,可由区经营,或由有关乡联合经营;
(四)乡范围内通外河(湖)的渔业水域,由乡组织水产专业队经营,也可组织专业户经营;
(五)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可组织农民联户承包或由个人承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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