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六条 凡尚未利用的渔业水域,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根据地理条件、面积大小和历史状况,因地制宜,划分使用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