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区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区商定后核发养殖使用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