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九条 依法划定的渔业水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人在划定的渔业水域偷、抢水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