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允许捕捞的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向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应按规定缴纳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无捕捞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