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后,方得进行。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