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渔业水域内设置渔箔、渔簖等生产设施,不得影响引水、排水和航道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