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禁止捕杀鱼类、虾蟹类、贝类等的苗种、幼体和繁殖期的亲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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