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六条 水闸应根据需要建造过鱼设施,或适时开闸纳苗,以利鱼、蟹洄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