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五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五条 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捕捞沿江、沿海的蟹苗、鳗苗等资源的,须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捕捞,合理利用;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捕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