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七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七条 捕捞作业不得破坏水产资源。取缔鱼鹰,禁止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