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四章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四章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市应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区、乡根据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是: 维护国家和水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等。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是: 维护国家和水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