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四章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四章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渔政检查员,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考核,发给渔政检查员证。
渔政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统一标志,出示渔政检查员证件,秉公执法。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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