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八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渔业水域,破坏水产资源。
因防疫或防治病虫害须在渔业水域内投注药物的,应事先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兼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水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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