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水产资源行为的有功人员,区人民政府或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