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许可,进入养殖经营者的水域垂钓的,应赔偿损失,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追回渔获物;不听劝阻的,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