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