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条 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应按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适时放养水产苗种,不得闲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