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管辖的渔业水域,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利用,加强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