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管辖的渔业水域,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利用,加强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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