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与“一业一证”改革相适应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市场主体的许可、年报、处罚、信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及时、准确共享至浦东新区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填报。
涉及“一业一证”改革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及时与浦东新区“一业一证”申办系统对接,建立数据交换机制,保障“一业一证”改革的深化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