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 第十四条 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不改变该行业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律关系。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咨询服务机制,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告知相关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