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九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九条 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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