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