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