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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