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
(二)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