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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