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一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因公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和抚恤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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