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