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在停止救助的同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对无理取闹或者以威胁、暴力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人员,将其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在停止救助的同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对无理取闹或者以威胁、暴力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人员,将其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