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在本市共同生活的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以及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
本条例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包括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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