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除前款规定以外,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除前款规定以外,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