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十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对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
对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