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