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为临时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