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