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获取的救助对象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予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