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管理以及相关保障措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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