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5-21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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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弘扬红色文化,传承... 第二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管理以及相关保障措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红... 第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第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 第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以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旅游、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 第六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以及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 第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第九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成立由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认定和保护管理等事项提供咨询... 第十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第十一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本市充分发挥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党成立后党中央机关长期驻扎地、社会主义建设重要基地、改革开...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市和区文化旅游、档案、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 第十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 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委员会中选取相关领... 第十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五条 本市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由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 第十六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六条 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以下简称红色遗... 第十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市文化旅游、档案、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十八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十八条 本市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弘扬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 第十九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十九条 本市在每年“七一”前后集中开展红色主题活动,在国庆节、清明节、劳动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 第二十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条 宣传、统战、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研究、社科研究、党校、高校等机构,以及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资源理论研究成果、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鼓励出版单位开展红...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三条 宣传、文化旅游、电影、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讲好红色故事,引导公众...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五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六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向公众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等服务,并运...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七条 鼓励依托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学...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级党组织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党员理想信念教育,在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定期组织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 党校、干部教育... 第三十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三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推动红色文化进校园,将红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 ...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文明实践活动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相应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三十二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线路、经典景区,培育红色旅游品牌,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提...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旅游、规划资源、房屋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红色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对红色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 ...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秩序管理,并...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档案、...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条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协同发展,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馆际交流...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一条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宣传、统战、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研究、社科研究、党校、高校等机构以及红...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二条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各类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收藏单位...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三条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宣传、文化旅游、电影、教育等部门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四条 本市以长三角旅游推广联盟等平台为依托,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合作,丰富旅游产品和线路...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机构利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进...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实际需...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鼓励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将取得的收入用于加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藏品征集... 第五十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本市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在英雄烈士保护、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领域开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