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十八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十八条 本市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弘扬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城市精神和开放、创新、包容的城市品格,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实施党的诞生地发掘宣传工程、红色文化传承弘扬工程和上海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深入发掘建党精神和新时代红色资源,发挥红色资源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社会功能,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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