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市文化旅游、档案、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对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保护,数字化成果应当依法共享。
市文化旅游、档案、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对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保护,数字化成果应当依法共享。